問:有一建設項目工程,總包人不欠分包人工程款,而分包人欠農民工資,分包合同合法有效,農民工是否可以起訴發包人(業主)或總包人若分包人存在資質不夠或其他缺陷,分包合同無效,農民工是否可以起訴總包人?
答:回答這個問題,首先要搞清楚農民工的法律地位,農民工在建筑工程中可能以兩種身份出現,第一種是以個人身份出現,作為施工企業的職工;第二種是以民工組或施工隊身份出現,作為勞務分包的勞務作業施工人。下面分這兩種情況來進行討論。
第一, 農民工以個人身份出現。農民工個人與分包人簽訂的是勞動合同,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,應該由《勞動法》來調整。勞民工的法律身份是分包人企業的職工,作為分包企業的職工,無論分包合同否有效,農民工個人都不可能成為實際施工人。按照《司法解釋)的界定,實際施工人是指違法分包、轉包、沒有資質的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等無效合同中的承包人。
團此,在分包合同有效的情況下,不存在實際施工人的根念,此時分包人的身份是施工人,農民工的身份是分包人的職工,農民工討要工資,只能以分包人為被告。在分包合同無效的情況下,分包人的身份是實際施工人,農民工的身份依然是分包人的職工。
《司法解釋》第26條的規定: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、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,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。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,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。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坦責任。〞此時,如果發包人欠分包人的工程款,分包人可以發包人(業主)為被告或者以發包人和總包人為共同被告,但是,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分包人承擔責任。應該注意的是,農民工討要工資依然只能以分包為被告,無論總包人是否欠付分包人的工程款。且應當是申請勞動總裁作前置程序。
第二、 勞民工以民工組或施工隊身份出現。民工組或施工隊與分包人簽訂的是勞務分包合同,民工組或施工隊的法律身份是勞務作業的施工人。在分包合同有效的情況,分包人和民工組或施工隊的身份都是施工人。此時民工組或施工隊討要工程款只能起訴分包人,不能把總包人作為被告。在分包合同無效的況下,分包人和民工組或施工隊都是實際施工人。如果總包人欠分包人的工程款,分包人可以發包人(業主)為被告或者以發包人和總包人為共同被告,但是,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分包人示擔責任。
應該注意的是,此時,民工組或施工隊討要的所謂〞工資〝的法律性質是工程款,民工組或施工可以以分包人為被告起訴,也可以以發包人、總包人、分包人為共同被告起訴。但這里因總包人不欠分包人工程款,所以,總包人不承擔責任。 |